广西智能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教师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2024-11-25 14:54:18    作者:admin     |  其他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专项工作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促进教学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订思政课教师准入及不合格退出办法。

一、思政课教师准入办法

(一)准入标准

1.思想政治素质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坚定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教学工作中积极引导学生热爱祖国、树立坚定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必须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道德素质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理想信念坚定,热爱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事业,必须不断培养和加强自己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开朗向上,善于沟通,有亲和力。

3.业务能力

(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教师要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教学水平,能熟练运用多媒体教学技术,具有比较丰富的人文社会知识和必要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长期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或者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经历,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

②具备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背景及本科以上学历。

(2)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师具备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背景及本科以上学历。

(3)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进专职教师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并具备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背景硕士以上学位。

(二)准入程序

1.组织人事处、学院党委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拟入职教师进行资格初审,确保申请人员具备基本条件。

2.相关部门组织拟入职教师的任职试讲,凡新入职教师开始讲课之前,必须经过试讲。否则,不能承担教学任务。入职教师的任职试讲,由人事科、教务科,会同相关教学部门进行,主要审核拟入职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

3.相关教学部门对新入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加强培训。通过专项培训、听评课、指导教学等方式,以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熟悉教材,了解教学方法、手段为重点,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相关教学部门要把提高新入职教师素质作为当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做好新入职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

二、思政课教师退出办法

(一)退出情形

落实思政课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实行不合格思政课教师退出机制。思政课教师出现以下禁止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不得继续担任思政课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学习、转岗或解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不得有的情形。

3.《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不得出现的行为。

4.教学质量差,学生评教结果连续3年在专职思政课教师中排名后5%,且已不适合本岗位工作。

5.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且已不适合本岗位工作。

6.其他不符合思政课教师工作职责与岗位要求的情形。

(二)退出处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发现思政课教师有禁止行为问题,均可向学院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2.对思政课教师禁止行为问题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院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出现禁止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可以受理。

3.学院受理后,相关部门会同学院根据举报内容展开调查,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关部门。

4.相关部门收到书面材料以后,根据涉及内容进行核查。涉及违纪违法情形的,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开展核查。

5.党委办公室根据调查核查情况,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学院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

6.检查核查时应当听取被举报人陈述。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7.在调查核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在任何渠道私自串通、泄露、宣传各类相关消息。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者,移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8.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亲属(姻亲、血亲)、师生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调查核查工作。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利申请上述人员回避。